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
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
发文字号: 内财税〔2006〕67号
发文单位: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
效力范围: 有效法规
发文时间: 2006-02-13
各盟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局、地方税务局,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,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:
现将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5〕181号)转发给你们,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,对自用的地下建筑作如下补充规定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一、工业用途房产,以房屋原价的60%作为应税房产原值。
应纳房产税的税额=应税房产原值×(1-10%)×1.2%
二、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,以房屋原价的80%作为应税房产原值。
应纳房产税的税额=应税房产原值×(1-10%)×1.2%
三、征管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反馈自治区地税局。
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
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
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三日